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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庆伦与济南永辉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伦,济南永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382号原告:曹庆伦,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司辉,系曹庆伦女婿。被告:济南永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永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庆伦与被告济南永辉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曹庆伦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庆伦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伦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曹庆伦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