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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126连云港市永一贸易有限公司与寇恒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永一贸易有限公司,寇恒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3126号原告:连云港市永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开泰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龙、刘春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寇恒伟原告连云港市永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一公司)与被告寇恒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龙、刘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寇恒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在原告处购买轮胎,货款53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却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寇恒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1日,寇恒伟在永一公司购买轮胎,价款53000元,寇恒伟向永一公司出具欠条。后经永一公司催要,寇恒伟支付永一公司6000元,余款47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永一公司与寇恒伟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永一公司按约将轮胎交付给寇恒伟,寇恒伟至今未将货款全部支付给永一公司,其行为侵害了永一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现永一公司向寇恒伟主张支付货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寇恒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了对原告永一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寇恒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永一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寇恒伟负担(连云港市永一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寇恒伟在支付款项时一并给付连云港市永一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 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