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孝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孝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孝友,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4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孝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洁、被告人罗孝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罗孝友去至重庆市荣昌区徐某家院坝外,将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国威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车辆停放在罗某家中。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51元。2017年4月4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荣昌区安富街道古桥村五保家园将罗孝友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罗孝友盗窃的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孝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罗孝友的前科材料、价格鉴定委托书、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孝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孝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孝友犯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罗孝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罗孝友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罗孝友的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孝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孝友将其违法所得的摩托车退赔给被害人梁某(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继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