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2139号原告: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江海北路底。代表人:蔡永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宇,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男,汉族,1941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号*栋。法定代表人:杨青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霆,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婷,女,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与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世纪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舜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纪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舜天国际��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晓帆审判员 任妮娜审判员 李 岩二Ο二Ο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