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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南台子乡南台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南台子乡南台子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936号原告:王某,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南台子乡南台子村委会,住所地:南台子乡南台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南台子乡南台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志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