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成与宋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宋权伟,王成,宋权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209号原告:王成,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被告:宋权伟,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王成与被告宋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