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贾建涛与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涛,秦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483号原告:贾建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秦建华,男,汉族,住东明县(原澳门豆捞对面)。原告贾建涛诉被告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建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30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利息2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本案的所有涉案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8日,被告秦建华以经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贾建涛借款1300000元,当日原告将1300000元交给被告,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口头约定2016年8月份还款,被告秦建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秦建华返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诉状所述的被告秦建华的地址经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原告起诉的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贾建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建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3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楚 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