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五莲县街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五莲县街头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1民初545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志,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莲县街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原告张某诉被告五莲县街头镇某村民委员会(下称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4836元及利息;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承揽了土门峪村村前道路硬化工程,工程造价为164836元。工程完成后,土门峪村委会支付了工程款90000元,尚欠工程款74836元未付。2015年10月2日,原告与土门峪村委会、张永军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永军先给付原告20000元,并写下证明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尾款,被告无故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张永军的起诉,仅要求土门峪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某村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0日,张某借用五莲县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五莲县街头镇某村发包的村前道路硬化工程,并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第四条结算方式载明“工程道路共计2354.8平方,单价70元/平方米,共计164836元。工程施工完毕付工程造价的70%,工程交付付至工程造价的95%。工程交付一年后余款一次付清”,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书尾部加盖村委会和五莲县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张某作为五莲县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代表签字,并由五莲县司法局街头司法所见证。张某按协议书的约定,实际施工工程,并将工程交付。工程完工及交付后,村委会支付张某工程款90000元,尚欠工程款74836元。2015年10月2日,案外人张永军向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村前修路欠张某修路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2015年春节前付壹万元,2016年10月2日以前付清2015年10月2号张某证明人:李甲李乙许丙”。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五莲县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某村委会的道路硬化工程,张某与村委会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因张某系借用施工资质,因此,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涉案道路硬化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应视为张某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按照张某与村委会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总造价,扣除村委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90000元,村委会尚有工程款74836元未付。对于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张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村委会、张某达成债务转移协议,且张某对该20000元并未放弃对村委会的追索,张某出具书面证明的行为应属于债务的加入,其应与村委会对该20000元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判决作出前,张某申请撤回对张永军的诉讼,仅要求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院对张某主张村委会支付欠款74836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对于张某主张的邮寄费,因双方并未约定,且张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张某主张的邮寄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五莲县街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张某工程款74836元及利息(以7483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被告五莲县街头镇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