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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冯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504号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雨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明,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计2,588元,由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