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飞与刘銮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刘銮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258号原告:张飞,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銮锋,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刘銮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銮锋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飞撤回对被告刘銮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