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陆坚大与甘国光、梁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坚大,甘国光,梁志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529号原告:陆坚大,男,194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昆,扶绥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国光,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被告:梁志敏,男,成年,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原告陆坚大与被告甘国光、梁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坚大于2017年5月15日以尚需收据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坚大起诉被告甘国光、梁志敏,由于被告身份未明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坚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陆坚大负担。审判员 韦 剑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