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孔凡瑞、宋洪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瑞,宋洪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13号之一申请人:孔凡瑞,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宋洪岳,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孔凡瑞与被申请人宋洪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孔凡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孔凡瑞出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洪岳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