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灿辉、杜文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灿辉,杜文汉,张山金,李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灿辉,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6月27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作伟,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杜文汉,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山金,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平,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文汉、张山金、李平、黄灿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粤04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并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被告人黄灿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黄灿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罚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张山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杜文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李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从被告人张山金处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400元及被告人李平处扣押的赌资人民币69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的各被告人个人财产作为上述判项确定的罚金予以缴纳。原审被告人黄灿辉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灿辉向本院递交撤诉状,表示撤销原先提出的上诉,服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黄灿辉撤回上诉,服从原审判决,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灿辉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麦永明审判员 曾若凡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畅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