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俊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宜宏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俊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宜宏燃料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俊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264181-5),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社区。实际控制人江忠新。被执行人宜兴市宜宏燃料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2261162M),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港村。法定代表人周顺年,总经理。南京俊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兴市宜宏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宜兴市宜宏燃料油有限公司支付南京俊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13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134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2235元由宜兴市宜宏燃料油有限公司承担,因宜兴市宜宏燃料油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南京俊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兴市宜宏燃料油有限公司就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南京京俊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宜兴市南信加油站对上述债务予以担保。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就债务的履行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佳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