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素滨、陈德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素滨,陈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黄素滨,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陈德安,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3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82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敏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佩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