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佟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9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被告佟某某,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名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