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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远海与李焕明、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海,李焕明,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077号原告:王远海,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国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明,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P。负责人:潘士辈,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K。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远海与被告李焕明、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远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远海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应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