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孝感城区七鑫通讯经营部与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孝感城区七鑫通讯经营部,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城区七鑫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号。主要负责人:冷斌,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号宇济广场。主要负责人:徐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孝感城区七鑫通讯经营部与上诉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发生新情况、发现新证据需追加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孝感城区七鑫通讯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上诉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孟晓春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弯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