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93宋正江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正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9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正江,男,1983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现住常熟市。曾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3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9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上诉人宋正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正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宋正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宋正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正江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正江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正江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川审 判 员 王美新代理审判员 丁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