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毛云超与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云超,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033号原告:毛云超,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田,阜南县法学会理事。被告:张亚军,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毛云超与被告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姚栋梁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