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丹峰与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峰,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466号原告:陈丹峰,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龙观路联友商务大厦0512。法定代表人:郑伟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峰与被告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丹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丹峰承担。审 判 员 厉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