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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郝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5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户籍地河北省尚义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尚义县。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尚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尚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到尚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尚义支行取款时,发现ATM机屏幕显示有取款页面,便分两次操作取出了6000元,后见有人到来便离开现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ATM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实指控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不懂法,感到很后悔,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犯了法,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到尚义县南壕堑镇华林商厦对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尚义支行的ATM机取钱,在往ATM机里插卡时发现里面有卡,屏幕显示可以取钱,他就连续两次选择取款3000元,共取款6000元。这时刘某返回ATN机室寻找遗忘的银行卡,被告人郝某某看到后,急忙按了一下退卡键,走出ATM机室,并告诉刘某ATM机上有银行卡,之后,离开现场。刘某进入ATM室发现银行卡已退出,经查询发现卡内少了6000元,随即到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将6000元退缴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是她开设的KTV的会计,为了工作方便,她以自己的名字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刘某使用。2016年12月23日下午,刘某去尚义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业务,后来打电话说办理业务后把银行卡忘在ATM机上了,他返回去取卡时候发现卡里现金被取走6000元。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的上一个星期,她丈夫郝某某去银行取钱准备交物业费等,晚上郝某某告诉她去银行柜员机取钱,里面有一张卡,他就按了两次取了6000元。她让他还给人家,他说不知道谁的没法还。3、被害人刘某陈述,他给海天歌舞厅的老板高某打工,2016年12月23日下午3点半左右,他去尚义县华林商厦对面的邮政银行的柜员机转账,转完后他就离开了,在骑电动车准备走时,突然想起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里,他急忙返回,他问里面出来的一个四十岁左右的人是否看到柜员机里面有卡,那个人说有了,他进入柜员机房看见卡已经退出一半,但还插着,他查看余额,发现少了6000元,就赶紧报警了。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作案地点。5、ATM机监控视频资料、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取钱经过及数额。6、被害人刘某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取走的6000元已退还。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郝某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郝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明知是他人遗忘在ATM机(柜员机)里的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且从中取走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定罪处罚。尚义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主动退还了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鸿审 判 员  殷凤梅人民陪审员  冀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