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财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宁宁、周元飞与陈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宁宁,周元飞,陈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99号申请人:周宁宁,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周元飞,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陈宏,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宏名下银行存款54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宏名下银行存款54000元,冻结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