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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红梅与江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梅,江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红梅,女,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江瑞军,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吕红梅与江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瑞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瑞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瑞军银行存款4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