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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五里堡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五里堡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781号原告:陈建峰,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五里堡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南街486号。负责人:王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娟,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五里堡支行员工。原告陈建峰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五里堡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建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陈建峰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珂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