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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广轩、马军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广轩,马军伟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广轩,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生,住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伟,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生,住尉氏县。上诉人马广轩因与被上诉人马军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广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4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