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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陈新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陈新梅,周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路168-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9522792K。负责人:卜湘宁,行长。被执行人:陈新梅,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周孝良,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新梅、周孝良在(2017)浙0481执174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新梅、周孝良存款人民币317650.2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152元,执行申请费466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