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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沙风与陈艳军、陈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沙风,陈艳军,陈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426号原告陈沙风,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琴,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廷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艳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陈国民,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原告陈沙风诉被告陈艳军、陈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艳军因个人经济原因,于2015年12月29日向原告陈沙风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经被告陈艳军的要求,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当天将7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陈艳��的父亲陈国民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无奈,原告陈沙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审理,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4200元(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款清时止),以上共计7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的户籍住址在河北省保定市且原告的户籍地址在河南省杞县,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也未提交原、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原告陈沙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