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复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某、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复5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肖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肖某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因为本案判决是错误的,肖某独自从孩子4岁时开始抚养至今,郑某不仅不带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肖某现在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到手收入3000元,既要抚养孩子又要维持生活开支,每月扣划2000元将会导致肖某和孩子无法生活。请求撤销扣划肖某工资收入的强制执行措施。”西湖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某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就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某工资收入的执行行为予以部分变更。”为此,该院作出(2016)浙0106执异96号执行裁定。郑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复议称:肖某收入稳定,孩子现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需要也不高。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2016)浙0106执异96号执行裁定,恳求法院每年扣划被执行人24000元工资再加上利息。肖某陈述:现在小孩每月晚托班800元、小孩从小体弱多病,需要找人照顾,就寒暑假找人带也要支付1万多元包括学习游泳,再加上平时开支,每月开支3500元左右。因为自己从小就头颅严重摔破,很小被人遗弃,家中没人帮助,自己还有生活开支,房贷每月还1500元,扣除公积金后每月还要贴二、三百元。自己除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请求法院理解目前的经济困难,撤销扣划工资的强制措施。经审查,西湖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4日向肖某所在工作单位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肖某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后西湖法院作出(2016)浙0106执异96号执行裁定,变更西湖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杭西执民字第6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内容为: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协助西湖法院于2016年11月、12月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某的工资收入1500元;自2017年1月起,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协助西湖法院每年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某的工资收入18000元,其中每月扣留、提取800元,剩余部分8400元于当年度发放奖金时扣留、提取。另经西湖法院查明,肖某就职于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1月-11月,肖某的应发工资总额为人民币71898.08元。2016年11月,肖某当月应发工资为4459.08元,扣款1557.03元,实发工资2902.05元。肖某现需抚养儿子肖嘉瑞,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向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核实,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肖某2016年全年度缴费工资为人民币76624.4元。肖某的儿子肖嘉瑞正在上小学。本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肖某陈述所称撤销扣划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案被执行人肖某目前以杭州城市能源有限公司发放的工资等为主要收入来源,法院依法可以扣划被执行人肖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肖某及其抚养儿子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经本院复议审查核实,肖某2016年全年度收入与西湖法院查明的收入情况基本一致。故西湖法院按照杭州市的基本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小孩教育抚养基本开支、房贷支付、肖某系孤儿无亲属帮助等以及被执行人肖某的工资收入具体发放情况,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郑某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执异9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寿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