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沈阳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德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377号原告:沈阳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李跃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红,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德利,男,住址康平县。原告沈阳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阳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