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艮、胡付先、李莉、李术钊、詹本聪与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艮,胡付先,李术钊,李莉,詹本聪,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艮,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胡付先,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李术钊,男,200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理人李春艮(系李术钊之父),基本情况同上。法定代理人胡付先(系李术钊之母),基本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詹本聪,女,193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胡付先、李莉、詹本聪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艮,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0905695-X。代表人应绍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9组。法定代表人李朝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朝中,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艮、胡付先、李莉、李术钊、詹本聪与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李朝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2016)川1527执527号〕,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民强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被政策性关闭,本院向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取到部分煤矿关闭补偿款,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500元。因该款系行统筹安排资金,其余款项尚未拨付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刘家祠联办煤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