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素华与赵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华,赵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646号原告:王素华,女,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继峰,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赵彬,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华与被告赵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安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洁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