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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学,何丹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何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95号原告:刘学,现住榆树市。被告:何丹,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诉被告何丹订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