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学,何丹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何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95号原告:刘学,现住榆树市。被告:何丹,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诉被告何丹订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