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郝某、贾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贾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187号原告:郝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贾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贾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某、贾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郝某、贾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