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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郝某、贾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贾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187号原告:郝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贾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贾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某、贾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郝某、贾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