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25吴丽红与张晋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丽红,张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25号申请人:吴丽红,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太肮仪表厂职工,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张晋敏,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吴丽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晋敏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张晋敏的银行账户和房产信息等财产线索。申请人吴丽红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的房屋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94号256幢3层8号(房产证号:00××62号,如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本裁定第一条中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申请人张晋敏在如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建设南路支行(账号62×××98;62×××32),中国光大银行(账号62×××08;62×××02),中国招商银行(账号62×××99),中国交通银行(账号62×××25),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如本裁定第二条中所述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张晋敏位于太原市长风街长风家园15号院1单元12层中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