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杜某1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职高文化,系北京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望京新世界FIVEPLUS品牌服装店店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羁押,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曾文飞,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乐及其辩护人曾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杜乐利用担任北京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6层02-04号)望京新世界”FivePlus”品牌服装店初级店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将价值共计人民币194839元的291件服饰以人民币159544元的价格出售给杜某、张某二人。被告人杜乐后于2016年12月21日被抓获,赃款、赃物均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乐及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巡警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杨某、杜某、张某的证言,北京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盘点清单、私下卖货明细,银行交易明细,业务回单,劳动合同,薪资表,账本复印件,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杜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杜乐的辩护人曾文飞认为,被告人杜乐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杜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杜乐退赔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九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若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