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唐守祥与连云港同曦装饰装璜有限公司、XX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守祥,连云港同曦装饰装璜有限公司,XX,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851号原告:唐守祥,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同曦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瀛洲路36-1号楼902。法定代表人:卢曦,总经理。被告:XX,男,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被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肖伟,董事长、总经理。原告唐守祥与被告连云港同曦装饰装璜有限公司、XX、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唐守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守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唐守祥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