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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凌贤平,安徽省舒城县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北街龙舒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韦章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贤友,总经理。被执行人:凌贤平,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法定代表人:凌贤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凌贤平、安徽省舒城县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2017年5月16日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