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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勇、阳兴晏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兴晏,郭勇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刑初36号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兴晏,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辩护人罗耀,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勇,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辩护人苟林,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勇、阳兴晏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勇及其辩护人苟林、被告人阳兴晏及其辩护人罗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与任某(已判刑)共同经营的“嘉达蓝图”图文设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在经营期间三人多次向多人以高利借款无法偿还。公司倒闭后,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与任某商量以办假证做抵押向他人借款的方式来偿还高利借款。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与任某三人虚构了住房地址等内容,并将内容告知办假证的人,共同办了六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两本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下半年,多次借款给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与任某的李某找到三人要求归还欠款,被告人郭勇与任某将办好的上述假证交给李某做抵押。经鉴定,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2013年上半年,三人虚构住房地址等内容,并将内容告知办假证的人,共同办了一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假证办好后,任某交给张某用于向其抵押借款。经鉴定,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2013年上半年,为向曾某借款,三人商量由任某提供办证内容,被告人郭勇联系办假证的人,共同办了一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回办好的假证后,将两本假证交给曾某用于向其抵押借款。经鉴定,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2013年下半年,为向他人借款以归还高利借款,三人共同虚构内容制作了一份虚假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为向杨某借款,被告人任某将《民事调解书》拿给杨某看,以此取得信任获得借款。2013年8月26日,西充县公安局侦查员从任某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文化路180号1幢2单元6楼1号的家中查获此虚假的《民事调解书》。经鉴定,此份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的章与样本章印不同一。2013年上半年,为向何某借款,三人商量由阳兴晏提供办证内容,被告人郭勇联系办假证的人,共同办理了两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回办好的假证后,将三本假证交给何某用于向其抵押借款。经鉴定,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共计16本(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郭勇、阳兴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勇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供述称三人商量办假证去借款后再偿还原来的高利借款,主要是任某出面借款,只有一部分假证是自己经手办的,因为时间太长,具体是谁经手办的其他假证记不清楚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阳兴晏当庭陈述假证中是他和他妻子刘某信息的六本假证,他参与了制假过程,他将假的房产位置、权属人等信息提供给任某,任某去办的,其他假证他不清楚。2012年12月左右,他就退出了公司,承担的债务份额已经还了,没有同任某和郭勇共同商量办假证去借款。三人在南充商量制作假的顺庆法院调解书,他只是在网上搜索过,他说做不出来,自己就没有再参与了。在张某、曾某处借钱的事,他不知道。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阳兴晏否认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撤回对被告人阳兴晏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上述指控事实及理由,提供如下证据:(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郭勇供述与辩解。因我们之前开的公司在外面借了钱,别人在找我们还钱,最后确实没有办法了,我们三个人才商量去办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去借钱还公司的债务。我们是从2013年3月份开始制作假房产证和假土地使用证的,在公路地面上看见别人留的办证的号码,我打电话联系好了后,通过我的手机短信把假房产证和假土地使用证的地址发给对方,对方制作好后我们到南充西华师大转盘那里去拿。这些都是我和阳兴晏还有任某一起商量好的,这一点我可以肯定。有一次阳兴晏也要用钱,我和任某、阳兴晏三个人就商量用阳兴晏家里面的房子去南充做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到何某那借钱,阳兴晏就把地址用短信发给我们,我们就和办假证的人联系好后,把阳兴晏地址和他老婆的名字发给办假证的人,过后我和任某还有阳兴晏一起到南充师院去拿的。阳兴晏当天下午就带着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去找何某借钱了,之后我听何某说阳兴晏还找了一个女的冒充他老婆签字。曾某处假房产证是我和任某联系的,一共两个假房产证,一个写的任某的名字,一个写的是任某老婆陈某的名字。第二天,任某在曾某那里借了七万元,就把其中一个假房产证抵押给曾某了。借钱用于还公司的债。二十多天后,我联系制作了两本,一个写的是任某的名字,一个写的是任某老婆陈某的名字,拿假房产证是我和任某一起去西华师大拿的,当时抵押给谁的忘记了。第三次一共制作了五个本本,任某把信息发给我,是我去联系的。这次有房产证,也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地址记不得了,抵押给谁的我也不记得了。我们做这些假证商量的时候阳兴晏有时也在场,而且他一直都知道我们在办假证借钱,有两次阳兴晏是和我们一起到南充师院去拿的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为了再向杨某处借钱,任某就想到做一个假的法院调解书,内容是别人欠他的钱,好让杨某相信任某有钱还给他。当时我们在南充,因为阳兴晏懂电脑,任某就叫我和阳兴晏去网吧的电脑上做一个假的法院调解书,我们三个人就在南充火车站斜对面找了一个网吧,由阳兴晏在网上查找资料,当时阳兴晏在网上找了几份调解书,把内容改成别人欠任某钱,但任某对阳兴晏做的调解书不是很满意,阳兴晏用U盘在网吧旁边打字复印的地方去打出来的。不记得章是怎么盖的。我联系过办假证的人做调解书,但他们说做不出来。第二天在西充迪亚咖啡和杨某见面的时候任某拿了一份调解书出来,不清楚是否就是阳兴晏做的那个。在张某处的两本假证,是因为我们之前的公司在外面借的钱,别人天天要钱,我们就商量去找张某,用任某的名字去办假房产证,当时阳兴晏也同意了的。是任某去联系的,不记得谁去拿的。我们又想找李某借钱,李某在任某车上拿走了八本假证,有任某和他老婆陈欣的,也有阳兴晏和他老婆刘某的。任某和陈欣的信息是任某提供的,阳兴晏和刘某的信息是阳兴晏提供的。办证都是我和任某联系的。每次到南充拿假证要么我们三个人一起去拿,要么我和阳兴晏或任某。阳兴晏自己办假证被抓后又放了出来,我们认为办假证抵押借钱,别人容易相信。我们想办点假证以后好借钱。2、被告人阳兴晏的供述与辩解。向何某借钱就要用房产证件担保给他做抵押,我就想到办一套假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来骗取何某的信任,从他那里借钱。我在县城的广告栏去找办假证的号码,向她提供办假证的具体信息,办了一套假的房产证明,交给何某,借给我八万元。因为没有钱公司不能正常运转,就到处借钱,别人就叫我们三个人拿东西抵押,于是我们三个人就去商量办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用来抵押在何某等人处借钱。我记得有一次我们把证办好了后到何某那里去借钱,因为房产证写的是我和我老婆刘某两个人的名字。任某和郭勇他们就想到做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为抵押,继续借钱来还高利贷。我和任某、郭勇去南充师院拿过一次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任某拿给我两本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我的名字。过了一两天的样子,我就和何某联系在他那里借钱。我们还做过一次顺庆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任某当时叫我去网上做一份顺庆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大概内容是证明有人欠任某钱。于是我和郭勇就在火车站斜对面找了一个网吧,我在网上找法院调解书模板,把内容编了进去。任某来了后,我说我做不出来,任某就说做不出来就算了。任某过后到哪里去做的我就不晓得了。任某用调解书在西充迪亚咖啡杨某那里借钱。在李某处都是我私人借的钱,没有使用房产证做抵押。我只和任某、郭勇做了一次假证,是为了在何某那里借钱。做假证的时候我们三个人是商量了的,但我没同他们一起到南充去,我通过手机将我家里的地址发给任某和郭勇的。大约过了三天,任某和郭勇喊我到南充去,他们就把我的名字的假房产证给我看,我记得当时他们做的是两套我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回来后,我拿了一套假证在何某那里去借钱,还有一套放在任某车上,不知道怎么处理的。3、同案犯任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3月份公司没接到工程,负债太多,做不下去了。有一天阳兴晏说自己以前用假证做抵押借过钱,这样别人就容易相信,于是我们三人商量去办假证来借钱,当时阳兴晏就说谁用假证去借钱,郭勇就说任某去,因为任某是本地人,信用度要高点。我当时就说,我借钱那你们做啥子喃?郭勇就说他去办证,阳兴晏懂电脑就让他做假证里面的内容,就这样分工的。没两天我们就办了一本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证和、国土使用证,当时我和郭勇就用这本办来的假证件向曾某借了7万元。后来我们又陆陆续续办了十来次假证,五六本房产证,五六本土地使用证,一份法院民事调解书,大部分地址是以西充南台路的房子办的,还有西充理想居和南充嘉陵区的地址办的。我们就用这些假的证件去做抵押借款,也借到了一些钱,几乎都拿去还账了。最先开始是阳兴晏叫郭勇去做的,结果真的在李某那里借到了20万元。我和郭勇共同向李某借钱,李某和另外两个人在南充向我催债,当时在我车上放了几本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郭勇拿着这些东西说任某不是还不起你的钱,我当时还说钱我是要还的。李某就把这些假的证件拿走了。阳兴晏和郭勇叫我帮他们还点钱,……我就在郭勇那里拿了一本假的房产证和一本假的土地使用证,在张某那里借了18万。我和郭勇、阳兴晏商量去做一份民事调解书,阳兴晏在网上搜索内容和某式,被告张某的名字是我提供的,阳兴晏去打印出来的,郭勇联系的人盖章。张某的名字是阳兴晏签的,我也签了名字。李某处有8本假证,都是我和郭勇、阳兴晏一起商量办的。都是郭勇联系,每次去拿的人不固定。有我和我老婆名字的,内容都是我提供的。阳兴晏和他老婆名字的,阳兴晏提供。张某处两本假证,是我和阳兴晏、郭勇商量去南充做的,是郭勇联系的。在张某、李某处借钱都是用于还公司的债务。调解书也是三人商量后做的。办这些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是我和郭勇、阳兴晏一起商量的,就是为了借到更多的钱。所有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是郭勇去南充联系的,做好后是我们一起到南充的西华师大去拿的。(三)、被害人称述。1、李某的陈述。任某、郭勇多次向我借钱,任某向我提供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5本房产、国土证及工程承包合同。阳兴晏在任某的介绍下向我借了20万元,并提供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2、张某的陈述。2013年6月,任某找我借钱,说用西充县一处铺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后来因为打不通任某电话,到西充县房管所一查才知道任某抵押给我的证件是伪造的。3、曾某的陈述。2013年5月11日,任某和郭勇找到我借钱。我没钱,帮他们找到蒋晓英借钱。任某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房产证、一本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后来我发现找不到任某后,在蒋晓英处拿了任某抵押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去西充县房管局询问,才知道都是假的。4、杨某的陈述。这前任某多次在我处借钱。2013年7月7日,我分三次借给任某42.5万元,当时任某还给我看了顺庆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调解书,调解书上面还有顺庆区人民法院盖的章,调解书的大致内容是“要求张某于2013年7月23日前,归还任某应得的土地转让金人民币295万元”。因为我看到了顺庆法院的调解书,我就相信了任某,就把钱借给了他,这425000元我都是拿的现金给他。5、何某的陈述。我分两次借给阳兴晏共十八万元。第一次是他找任某担保借给他十万元的现金,第二次是在“帝豪”找一个短头发女娃儿冒充他老婆刘某,拿的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骗我,借给他八万元。第二次借给他的八万元,有三万元是我自己的,还有五万元是我朋友杨某1的。第二天我觉得那个女的有点可疑,到他家里去发现头一天那个女的不是他的老婆,我就要求他和我到房管局去查,他才说那些证件是假的。6、杨某1的陈述。阳兴晏两次在我和何某这借钱。第二次阳兴晏又来借了8万,其中我有5万,当时他拿房产证做抵押,还找了一个女的冒充他老婆签字借钱,但第二天我们就发现房产证是假的。(四)、证人证言1、刘某的证言。何某提供的由阳兴晏和刘某签字的借条复印件,我从来没有见过这张借条,那上面的刘某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我的名字是刘某,不是刘某。我们住的西充县晋城镇理想居一单元5楼2号是阳兴晏的父亲阳某的,小区是新修的,只有购房合同,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2、阳某的证言。位于“理想居”小区的房产,目前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购房合同,是我买的。阳兴晏经营装修公司亏损后,赔了工人的工钱和材料款30多万,我在2012年8月赔付完后,我就没有管他,他退出公司。(五)、物证1、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6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2、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1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3、曾某向公安机关提供1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4、何某向公安机关提供2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六)、鉴定意见,涉案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查询情况,证实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七)、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书证。公安机关从何某处扣押3本假证,从李某处扣押8本假证,从张某处扣押2本假证,曾某处扣押2本假证,从任某处扣押一份虚假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八)、辨认笔录二份,受害人杨某、曾某辨认出被告人郭勇。(九)、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郭勇于2016年9月24日被西藏噶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临时羁押在西藏阿里地区看守所;阳兴晏于2016年9月3日被新疆伊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到案,临时羁押在新疆伊宁县看守所。(十)、同案犯任某的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了为还公司借款,三人共同商量办假证做抵押借款的事实,同案犯任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作案时已是成年人。被告人郭勇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意见认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郭勇只伪造了部分证件,三人供述相互矛盾,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犯罪次数。在案证据显示是个人对外借钱,是否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三人参与了虚假的顺庆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在当天未能制作成功的情况下,由任某完成制作,对郭勇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郭勇应认定为从犯,债权人自身存在过错,且郭勇取得了部分债权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勇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杨某与李某的继承人李某1出具的谅解书,对郭勇表示谅解。2、郭勇的体检表,证实郭勇患有间隙性心率不齐。被告人阳兴晏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其辩护人发表意见认为商量办假证及制作假调解书来借款的事实,二被告人供述及任某陈述是不一致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阳兴晏参与商量,阳兴晏已于2012年12月退出公司,确定了阳兴晏应承担的债务,事实上阳兴晏已还清债务,阳兴晏根本不认识曾某、张某,他也没有参与借款,因此没有必要参与商量办假证借款偿还公司债务。虽然任某、郭勇曾供述他们与阳兴晏三人共同商量以办假证抵押借款,但供述不稳定,也是矛盾的,不能确认阳兴晏参与商量。阳兴晏只参与了涉及其本人和其家属名字的两套六本假证的制作。阳兴晏按任某的安排,编造调解书的内容,但并未制作成功,是任某最终完成制作并加盖公章的,阳兴晏所起作用较小。阳兴晏如实供述了自己与任某、郭勇共同办理的两套六本假证及参与制作假的调解书的制作,一直否认其他假证,是因为他确实没有参与,不能认为阳兴晏未如实供述。阳兴晏在取保候审期满后一直在同一个地方务工,如公安机关决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可以传唤或通知其到案,不能因公安机关对其网上通缉被缉拿归案,就认为其被动到案。综上,被告人阳兴晏参与两套六本假证及假的调解书的制作,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应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阳兴晏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收条、欠条,拟证实阳兴晏退伙后偿还了自己的债务,还代公司偿还了部分债务,这些债务不包括起诉书指控的债务,说明没有必要参与任某、郭勇商量办假证借款。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是被告人阳兴晏是否参予共同商量办假证借款及二被告人所办假证犯罪数量的认定、被告人郭勇在参与制作顺庆区人民法院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否认定犯罪中止、二被告人是否属从犯等问题,涉及证据证明力问题,在评判阶段予以阐述。被告人郭勇的辩护人提交的第1份证据,经核查属实,予以确认;第2份证据与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人阳兴晏的辩护人提交的收条及欠条,所载明的债权人非本案指控事实的债权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与任某(已判刑)共同经营的“嘉达蓝图”图文设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在经营期间三人多次向多人高利借款致无法偿还。公司倒闭后,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与任某商量以办假证做抵押向他人借款的方式来偿还高利借款。2013年4月,为向何某借款,三人商量由阳兴晏提供办证内容,被告人郭勇联系办假证的人,共同办理了两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回办好的假证后,将三本假证交给何某用于向其抵押借款。经鉴定,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与任某三人虚构了住房地址等内容,并将内容告知办假证的人,共同办了六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两本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下半年,多次借款给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与任某的李某找到三人要求归还欠款,被告人郭勇与任某将办好的上述假证交给李某做抵押。经鉴定,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2013年上半年,三人虚构住房地址等内容,办了一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假证办好后,任某交给张某用于向其抵押借款。经鉴定,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2013年上半年,三人办了一本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回办好的假证后,任某将两本假证交给曾某用于向其抵押借款。经鉴定,上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的章印与样本章印不同一,经查询,内容不属实。2013年下半年,为向他人借款以归还高利借款,三人共同虚构内容制作了一份虚假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为向杨某借款,被告人任某将《民事调解书》拿给杨某看,以此取得信任获得借款。2013年8月26日,西充县公安局侦查员从任某位于西充县晋城镇的家中查获此虚假的《民事调解书》。经鉴定,此份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的章与样本章印不同一。同时查明,2013年5月10日因何某举报阳兴晏诈骗,阳兴晏被扭送至西充县公安局,西充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次日阳兴晏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传讯未到案,2013年10月23日西充县公安局没收其保证金7000元。同年11月5日阳兴晏被伊犁州公安局抓获后被临时寄押在伊宁市看守所,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3日阳兴晏被伊宁县公安局抓获,临时寄押于伊宁县看守所,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因李某等人举报郭勇等人诈骗,西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8月16日在遂宁市天友国际酒店将郭勇抓获,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4日郭勇被西藏噶尔县公安局抓获,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临时寄押在西藏阿里地区看守所。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勇、阳兴晏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共计16本(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勇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阳兴晏因本案此前被羁押的29日应折抵刑期,被告人郭勇因本案此前被羁押的40日应折抵刑期。关于被告人阳兴晏及其辩护人提出阳兴晏只参与了涉及其本人和其家属名字的两套六本假证及顺庆法院调解书的制作,未参与商量制作其他假证,指控的其他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同案犯任某、郭勇的供述中尽管对于每一次办假证具体是由谁经办的、哪些人取假证、支付的费用方面不尽一致,但二人的多次供述都证实为了偿还借款,三人多次商量办假证去借款,然后主要由任某出面借款这一基本事实,且供述稳定,三人对于商量办假证去借款达成概括犯罪故意,具体由谁实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辩护人提出阳兴晏已于2016年12月即退出公司且已偿还了分摊的债务,没有必要参与共同商量,但对于为何参与虚假的顺庆法院调解书等的商量与制作,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虽然阳兴晏否认参与其他假证的共同商量,但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借款人的陈述、扣押的假证,且已为生效判决书所确认,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郭勇的辩护人提出郭勇参与虚假的顺庆法院调解书的制作,三人当天未能完成,应认定郭勇犯罪中止的问题。本院认为,三人商量并制作虚假的顺庆法院调解书,虽然当时因故未完成,后由任某继续完成,但并非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也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全案既遂,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可根据被告人郭勇、阳兴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郭勇的辩护人提出郭勇应认定为从犯的问题,三人商量办假证去借款,郭勇主要负责办证、任某主要出面借款、阳兴晏提供、制作假证内容,所起作用相当,全案不宜划分主从犯。综上,根据被告人阳兴晏、郭勇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兴晏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止。)二、被告人郭勇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何 莲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