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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区瑞狮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区瑞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00号罪犯区瑞狮,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区瑞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4066.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区瑞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区瑞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区瑞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区瑞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具有多种从严情节,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水平等,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区瑞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