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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莹莹、朱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莹莹,朱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5民初6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莹莹,女,满族,1984年1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朱艳,女,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诉二被告谢莹莹、朱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红艳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谢莹莹、朱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联公司诉称,2011年8月21原告与被告谢莹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谢莹莹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1部。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朱艳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谢莹莹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就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车辆收回进行再次销售,再次销售价款折抵部分欠款后,被告谢莹莹仍然欠款123010.57元。经原告催促,谢莹莹拒不偿还。原告诉求,被告谢莹莹偿还原告欠款123010.57元,被告朱艳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莹莹、被告朱艳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港联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车辆信息、履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证据2、车辆交付清单。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证据3、旧机动车评估报告书。证实被告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收回了车辆,评估价格为124000元,再次变卖价格为125000元。证据4、欠款明细表。证实第一被告欠原告租金231400元,欠违约金9810.57元,欠管理费1800元,欠保险违约金5000元,原告再次销售涉案车辆价款12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金额为123010.57元。证据5、担保协议。证实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据6、(2015)临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据7、2015年3月20日临西法院收到44个案件诉讼费71750元收费票据一张,及44个案件的案号明细。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谢莹莹、被告朱艳均未进行答辩,未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证据1、5有各方当事人签名或印章,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确认;证据2、3、4可以证实原、被告履行合同的情况,二被告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证据6、7为本院诉讼文书及相关案件的立案材料,应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谢莹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谢莹莹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1部;并约定了合同履行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朱艳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谢莹莹履行合同至2012年8月8日,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截止2014年2月被告谢莹莹拖欠租金231400元,欠违约金9810.57元,欠管理费1800元,欠保险违约金5000元,原告收回车辆后再次销售价款125000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金额为123010.57元。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1年8月21日原告港联公司与被告谢莹莹、被告朱艳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港联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被告谢莹莹使用。被告谢莹莹亦应按期交纳租金及其他相关款项。被告谢莹莹未按时偿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谢莹莹偿还欠款123010.57元,被告谢莹莹未提出异议和答辩,应予支持。关于担保责任,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被告朱艳应对被告谢莹莹就《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朱艳应对被告谢莹莹所欠租金、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莹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123010.57元。二、被告朱艳对被告谢莹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二被告谢莹莹、朱艳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延锋审 判 员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