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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魏金凤与郑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凤,郑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806号原告:魏金凤,女,1985年5月9日出生,住秭归县。被告:郑学德,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秭归县。原告魏金凤与被告郑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魏金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金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金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半收取150元,由魏金凤负担。审判员  向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