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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瑞旭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瑞旭,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1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旭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6日因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辉南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奇审 判 员  井丽纯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