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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0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姜吏红与黄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吏红,黄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0170号原告姜吏红,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富,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吏红与被告黄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吏红经法院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姜吏红于2017年5月9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吏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