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世松、李方芬与马勋菊、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松,李方芬,马勋菊,周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023号原告:马世松,男,生于1956年3月23日,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李方芬,女,生于1962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马勋菊,女,生于1988年8月28日,,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周建兵,男,生于1990年12月6日,,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松、李方芬与被告马勋菊、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松、李方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松、李方芬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姜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昌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