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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世松、李方芬与马勋菊、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松,李方芬,马勋菊,周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023号原告:马世松,男,生于1956年3月23日,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李方芬,女,生于1962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马勋菊,女,生于1988年8月28日,,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周建兵,男,生于1990年12月6日,,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松、李方芬与被告马勋菊、周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松、李方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松、李方芬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姜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昌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