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寿志刚与吴江市震泽振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志刚,吴江市震泽振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87号原告:寿志刚,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吴江市震泽振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八丝新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兴林。委托代理人:闻庆丰,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志刚与被告吴江市震泽振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寿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262元,减半收取66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