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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小永与邱旭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永,邱旭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050号原告:张小永,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邱旭阳,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张小永诉被告邱旭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