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小永与邱旭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永,邱旭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050号原告:张小永,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邱旭阳,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张小永诉被告邱旭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