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谭佐敏、黄延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佐敏,黄延禄,谭进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佐敏,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200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被告人黄延禄,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2009年11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被告人谭进勇,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200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佐敏、黄延禄、谭进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琳瑛、被告人谭佐敏、黄延禄、谭进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佐敏、黄延禄、谭进勇经合谋盗窃后于2016年12月29日从广西来到湛江市,当天15时许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文明西路泰华轩小区,由黄延禄、谭进勇在楼下和楼梯间望风,谭佐敏分别去到4栋806房和1栋406房,戴上手套万能开锁工具撬开房门进入屋内,由于没有发现财财物而离开时被群众发现,随后三名被告人被群众当场抓获。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缴获作案工具万能开锁工具一套,手套一副。另查明,被告人谭佐敏200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4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谭进勇200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延禄2009年11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佐敏、谭进勇、黄延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吕某的陈述,证人谭某、刘某、沈某的证言,被告人谭佐敏、谭进勇、黄延禄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2009)贵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2011)港北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2015)横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2009)港北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2013)港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2014)港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2015)港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2009)港北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2011)港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佐敏、黄延禄、谭进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均已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佐敏、谭进勇、黄延禄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佐敏、谭进勇、黄延禄在实施盗窃时,未取得财物被当场抓获,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佐敏、黄延禄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进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弟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佐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延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谭进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作案工具万能开锁工具一套、手套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