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1,靳某,靳某1,靳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女,汉族,住滑县。被诉人(原审原告):靳某1,女,汉族,住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2,男,汉族,住滑县。法定代理人:李某1(靳某2之母),女,住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工人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靳某、靳某1、靳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振中审判员 赵广红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