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正军与被执行人练汉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正军,练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姜正军,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新兴县。被执行人练汉容,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姜正军与被执行人练汉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及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民终44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14049.96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2月死亡,且无财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5321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程钊